俗話說:“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這句古話在今天的法治社會中依然適用,尤其是在我們日益依賴信息網絡的時代。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網絡犯罪也愈發猖獗。而今天,南京刑事律師要探討的主題是與此類犯罪密切相關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在這個數字化時代,信息網絡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們通過網絡購物、社交、學習、工作,幾乎無所不能。然而,正當我們在享受這些便利的同時,也有一些人在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這就像是一片廣闊的天地中,既有美麗的風景,也暗藏陷阱。而我們的使命,就是揭示這些陷阱,維護網絡空間的潔凈和安全。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一個相對較新的罪名,它正式設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旨在打擊網絡犯罪活動中的“幫兇”。那么,什么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呢?簡而言之,就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幫助的行為。這些幫助行為可能包括出租、出售銀行卡,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發布廣告推廣等。
以一個真實案例為例。被告人張某某在2020年期間,因經濟拮據,產生了通過買賣銀行卡“四件套”賺錢的念頭。他與網友“關心”達成協議,以3000元的價格向其出售銀行卡。張某某通過微信發布收卡廣告,先后從劉某、于某、陸某等人處收購銀行卡并出售,賺取差價。最終,法院判決張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同時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00元,上繳國庫。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企圖通過非法手段謀取利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張某某雖然沒有直接參與犯罪,但他的行為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同樣難逃法律的制裁。
再來看另一個典型案例,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等人為獲取非法利益,擅自搭建第四方支付平臺,為賭博網站結算賭資,非法獲利。同樣,被告人萬某與李某等人也參與了類似違法行為。最終,法院判決這些被告人均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四個月。這些案件再次警示我們,網絡犯罪的幫兇也同樣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打擊。
我們常說,“不知者無罪”,但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明知”是一個重要的界定。也就是說,只有當你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還為其提供幫助,才會構成此罪。這就要求我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時刻保持警惕,不隨意出租、出售個人銀行卡、手機卡等重要物品,不輕易為他人提供技術支持。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設立,不僅是為了打擊網絡犯罪,更是為了我們每一個人的網絡安全感。我們每一個人都是網絡世界的一份子,都有責任和義務維護它的秩序和安全。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在這片廣闊的天地中,安心享受信息網絡帶來的便利和樂趣。
最后,愿我們每一個人都能成為網絡空間的守護者,用實際行動抵制網絡犯罪,共同構建一個清朗、安全的網絡環境。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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