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犯罪律師解讀:哪些情形你可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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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不起訴?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對于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提起公訴、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符合法定情形的案件,決定不予追訴的一種法律處理方式。南京刑事犯罪律師指出不起訴并不等于無罪釋放,而是檢察機關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情況下作出的法律決定。

  二、不起訴的幾種主要情形

  1. 法定不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例如只是一般的民事糾紛,未構成刑事犯罪。

  -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法律規定的追訴期限已過,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國家發布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情形。

  -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如侵占罪、虐待罪等,需要被害人主動維權。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死亡的。

  -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等。

  2. 酌定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是指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 在國外受過刑事處罰的:在我國境外已經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

  - 聾啞人或盲人犯罪的:依據刑法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 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的:因見義勇為或緊急避險行為造成的后果。

  - 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的:尚未造成實際損害或自動放棄犯罪行為。

  - 從犯或脅從犯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或被脅迫參與犯罪的。

  - 自首立功的:自動投案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3. 證據不足不起訴

  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后,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認定現有證據無法達到定罪標準,繼續追訴只會浪費司法資源。

  4. 附條件不起訴

  又稱相對不起訴,適用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案件。在一定考驗期內,如果沒有再犯新罪,檢察院將不再提起公訴。這種制度給予特定人群改過自新的機會,避免一次性判刑對其一生造成過大影響。

  三、不起訴的法律影響

  1. 對被不起訴人的影響

  雖然不起訴不等于無罪,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對被不起訴人的負面影響。然而,某些情況下,被不起訴人仍需面對民事責任或其他行政處罰。

  2. 對受害人的影響

  受害人可以通過申訴或申請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對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不服,受害人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

  3. 對國家機關的影響

  不起訴決定體現了司法機關審慎用權的原則,避免了因證據不足而錯判的可能性,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

  四、如何應對不起訴的決定?

  1. 提出申訴

  如果你對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上一級檢察院將重新審查案件,并作出是否維持原決定的復核意見。

  2. 申請民事訴訟

  在刑事不起訴的情況下,受害人還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例如,要求對方賠償經濟損失等。

  五、案例分析:南京刑事犯罪律師成功辯護不起訴實例

  1. 案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某公司業務員為了推廣業務,購買了一些公民個人信息,并在微信群中交換。后被公安機關查獲,檢察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將其提起公訴。經過律師辯護,指出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且情節顯著輕微,最終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2. 案例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銷售添加了違禁成分的食品,但律師通過詳細舉證證明該物質不屬于法律定義的“有毒有害”,并且被告人并不知情。法院采納辯護意見,判決被告人無罪。

  六、結論

  在南京,不起訴的情形主要包括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和附條件不起訴。每種情形都有其特定的法律適用條件和程序。作為南京刑事犯罪律師,我們建議當事人在面對刑事案件時,應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自身權利,以便做出最有利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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